氧氣站安全檢查表
檢 查 內 容 | 檢 查 標 準 | 檢查結果 | |||||||||||||||||
(一) 組織機構 | 1.營業執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
2.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 |||||||||||||||||||
(二) 人員培訓 | 1.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 |||||||||||||||||
2.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證書 | |||||||||||||||||||
3.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計劃和記錄、培訓證 | |||||||||||||||||||
(三) 規章制度
|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檢查制度;防火防爆制度;運輸儲存制度;設備檢驗制度;動火管理制度;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規程(制氧間、壓縮機間、充裝間、儲瓶間、裝卸等崗位)。 4.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應急救援組織或應急救援人員。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16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其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有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四)大型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有專職消防隊,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有義務消防隊;(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 |||||||||||||||||
5.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辨識、確定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 | ||||||||||||||||||
(四)其他要求
| 1.新、改、擴建項目,履行“三同時”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 |||||||||||||||||
2.消防驗收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按照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3.安全評價報告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 ||||||||||||||||||
4.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情況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 ||||||||||||||||||
5.安全費用提取情況 | 《吉林省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年繳納標準為非煤礦山、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電力企業按照本辦法提取、使用安全費用。 | ||||||||||||||||||
6.風險抵壓金繳納情況 | 《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年繳納標準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按上年實際銷售收入分檔繳納:年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60萬元;5~10億元的45萬元;1~2億元以上的25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15萬元;3000萬元~5000元的12萬元;1000萬元~3000元的1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6萬元。 | ||||||||||||||||||
7.壓力容器檢測報告
|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31條:在用壓力容器,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評定安全狀況和辦理注冊登記。 |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 |||||||||||||||||||
8.設備檔案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五十九條:氣瓶的充裝單位對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檢驗負責,并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檢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 |||||||||||||||||||
(五)廠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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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氣站與周邊的安全距離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2.0.3條:氧氣站等的乙類生產建筑物與各類建筑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應符合下表規定: (氧氣為乙類生產裝置) | |||||||||||||||||
建構筑物名稱
最小防火間距(m)
項目名稱 |
氧氣站等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乙類生產建筑物 | 濕式氧氣貯罐(m3) | |||||||||||||||||
≤1000 | 1001~50000 | ﹥50000 | |||||||||||||||||
其他各類 生產建筑物 | 耐 火 等 級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10 12 14 | 10 12 14 | 12 14 16 | 14 16 18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 25 | 25 30 35 | |||||||||||||||||
重要公共建筑 | 50 | 50 | |||||||||||||||||
室外變、配站(35~500KV且每臺變壓器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過5t的總降壓站 | 25 | 25 30 35 | |||||||||||||||||
廠外鐵路線 (中心線) | 非電力牽引機車 電力牽引機車 | 25 20 | 25 20 | ||||||||||||||||
廠內鐵路線 (中心線) |
非電力牽引機車 電力牽引機車 | 20 15 | 20 15 | ||||||||||||||||
廠外道路(路邊) | 15 | 15 | |||||||||||||||||
廠內道路 (路邊) | 主要 次要 | 10 5 | 10 5 | ||||||||||||||||
電力架空線 | 1.5倍電桿高度 | 1.5倍電桿高度 | |||||||||||||||||
液化石油氣貯灌 | 單罐容量 (m3) |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 12 18 20 25 30 40 50 |
20 25 30 40 5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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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或構筑物等的外墻、外壁、外緣的最近距離計算。 2.兩座生產建筑物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液氧貯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標準狀態氣氧計算,按本表氧氣貯罐的相應貯量的規定執行。 4.氧氣貯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氧氣貯罐與可燃氣體貯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5.容積不超過50m3的氧氣貯罐與所屬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6.容積不超過3m3的液氧貯罐與所屬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減少為10m。 7.液氧周圍5m的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設置瀝青路面。 8.氧氣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氣體貯罐,應按一、二機耐火等級的乙類生產建筑(空分塔)或戊類生產建筑(惰性氣體貯罐)確定其與其他各類建筑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9.氧氣站等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乙類生產建筑物,與其他甲類生產建筑物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應按對其他各類生產建筑物之間規定的間距增加2m。 10.濕式氧氣貯罐與可燃液體貯罐、可燃材料堆場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表對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規定的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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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分設備吸風口與乙炔站(廠)的間距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2.0.2條:空分設備的吸風口應位于空氣潔凈處,并應位于乙炔站(廠)及電石渣堆或其他烴類等雜質及固體塵埃散發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吸風管的高度,應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吸風口與乙炔站(廠)及電石渣堆等雜質散發源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下表的要求。 | ||||||||||||||||||
乙炔站(廠)及電石渣堆等 雜質散發源 | 最小水平間距(m) | ||||||||||||||||||
乙炔發生 器型式 | 乙炔站(廠)安裝容量 (m3/h) | 空分塔內具有液空吸附凈化裝置 |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篩吸附凈化裝置 | ||||||||||||||||
水入電石式 | ≤10 | 100 | 50 | ||||||||||||||||
>10~<30 | 200 | ||||||||||||||||||
≥30 | 300 | ||||||||||||||||||
電石入水式 | ≤30 | 100 | 50 | ||||||||||||||||
>30~<90 | 200 | ||||||||||||||||||
≥90 | 300 | ||||||||||||||||||
3.圍墻及放散要求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2.0.8條: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壓氧站房、氣化站房,宜設圍墻或柵欄。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18條:氧氣站、氣化站房、匯流排間內氮氣、氧氣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應引至室外安全處,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 | |||||||||||||||||||
(六)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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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氣貯罐(貯氣囊)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2.0.3條: ⑦氧氣貯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氧氣貯罐與可燃氣體貯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⑧容積不超過50m3的氧氣貯罐與所屬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2.0.3條:⑤液氧貯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標準狀態氣氧計算。⑨容積不超過3m3的液氧貯罐與所屬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減少為10m。⑩液氧貯罐周圍5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設置瀝青路面。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8條:貯罐、低溫液體貯槽宜布置在室外,當貯罐或低溫液體貯槽確需室內布置時,宜設置在單獨的房間內,且液氧的總貯存量不應超過10m3。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9條:貯氣囊宜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當貯氣囊總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時,可布置在制氧間內。貯氣囊與設備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并應有安全和防火圍護措施。 貯氣囊不應直接布置在氧氣壓縮機的頂部,當確需在氧氣壓縮機頂部布置時,必須有防火圍護措施。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10條:貯罐的水槽和放水管,應采取防凍措施。低溫液體貯槽宜采取防止日曬雨淋的措施。 | |||||||||||||||||||
2.瓶庫要求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20條:獨立瓶庫的氣瓶貯量,應根據生產用量、氣瓶周轉量和運輸條件確定。 獨立的氧氣實瓶或氧氣空瓶、實瓶庫的更大貯量,應符合下表要求。 | ||||||||||||||||||
瓶庫建筑物 的耐火等級 | 氣瓶的更大貯量(個) | ||||||||||||||||||
每座庫房 | 每一防火墻間 | ||||||||||||||||||
一、二級 | 13600 | 3400 | |||||||||||||||||
三級 | 4500 | 1500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3條:當氧氣站生產供應多種產品,并需要灌瓶和貯存時,宜設置每種產品的灌瓶臺或灌瓶間、空瓶間和實瓶間,當空瓶、實瓶和灌瓶臺設在同一個房間內時,空瓶和實瓶必須分開存放。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12條:氫氣瓶應存放在站房內靠外墻處的單獨房間內,并不應與其他房間直接相通。氫氣實瓶的貯量,不宜超過60瓶。 | |||||||||||||||||||
(七) 生產間工藝、設備設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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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災危險性類別劃分
| 《氧氣站設計規范》第1.0.4條: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壓氧站房、液氧氣化站房、氧氣匯流排間、氧氣瓶庫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乙”類;加工處理、貯存或輸送惰性氣體的各類站房或庫房,以及匯流排間的火災危險性,應為“戊”類;使用氫氣凈化空分產品的催化反應爐,以及氫氣瓶存放部分的火災危險性,應為“甲”類。 | |||||||||||||||||
2.爆炸區域劃分
| 《氧氣站設計規范》第6.0.2條:催化反應爐部分和氫氣瓶間,按現行的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應為1區爆炸危險區;氧氣貯氣囊間,應為22區火災危險區。 | ||||||||||||||||||
3.廠房耐火等級及生產間其他要求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5.0.3條:氧氣站、液氧氣化站房主要生產間和氧氣匯流排間,應為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其外圍結構不需采取防爆泄壓措施。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5.0.7條:氧氣站、氣化站房的主要生產間和匯流排間,其圍護結構的門窗,應向外開啟。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5.0.5條:氧氣貯氣囊間、氧氣壓縮機間、氧氣灌瓶間、氧氣實瓶間、氧氣貯罐間、凈化間、氫氣瓶間、液氧貯槽間、氧氣匯流排間等房間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毗連房間之間,應采用耐火等級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墻隔開。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5.0.6條:氧氣壓縮機間與灌瓶間,以及凈化間、氧氣貯氣囊間、氧氣貯罐間、液氧貯槽間與其他房間之間的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19條:壓縮機和電動機之間,當采用聯軸器或皮帶傳動時,應采取安全圍護措施。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13條:氧氣壓縮機間、凈化間、氫氣瓶間、貯罐間、低溫液體貯槽間、匯流排間,應設有安全出口。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2.0.7條:氧氣匯流排間,可與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毗連建造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同一建筑物中,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相互隔開。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5.0.9條:灌瓶臺應設置高度不小于2m的鋼筋混凝土防護墻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6.0.5 條:空分產品加壓設備與灌瓶間、貯氣囊或濕式貯罐之間,宜設置聯系信號。灌瓶間應設置壓縮機緊急停車按鈕。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6條 :氧氣壓縮機超過2臺時,宜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且不宜與其他房間直接相通。第4.0.7條:氧氣站總安裝容量或液氧氣化站房總產氣量小于20m3/h,其氧氣實瓶的貯量可適當增加,但不宜超過160瓶。氧氣匯流排間氧氣實瓶的貯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生產需用量。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14條:空瓶間、實瓶間應設置氣瓶的裝卸平臺,平臺的寬度宜為2 m;平臺的高度應按氣瓶運輸工具的高度確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1條:當氧氣實瓶的貯量小于或等于1700個時,制氧站房或液氧氣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當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隔墻和丙級防火門,并應通過走道相通。當該建筑物內設置中壓(工作壓力為1.0~3.0MPa)、高壓氧氣貯罐(工作壓力為15MPa)時,貯罐和實瓶的貯氣總容量不應超過10200m3;空瓶、實瓶和貯罐的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560m2。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4.0.2條:當氧氣實瓶的貯量超過1700個時,應將制氧站房或液氧氣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別設在兩座獨立的建筑物內。灌氧站房中,氧氣實瓶的貯量不應超過3400個,當該建筑物內設置中、高壓氧氣貯罐時,貯罐和實瓶的貯氣總容量,不應超過20400m3;空瓶、實瓶和貯罐的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1120 m2。 | |||||||||||||||||||
4.氧氣管道及閥門要求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9.0.3條:氧氣管道的閥門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壓力大于0.1MPa的閥門,嚴禁采用閘閥; 二、閥門的材料,應符合下表的要求: | ||||||||||||||||||
工作壓力(MPa) | 材 料 | ||||||||||||||||||
﹤1.6 | 閥體、閥蓋采用可鍛鑄鐵、球墨鑄鐵或鑄鋼 閥桿采用碳鋼或不銹鋼 閥瓣采用不銹鋼 | ||||||||||||||||||
≥1.6~3 | 采用全不銹鋼、全銅基合金或不銹鋼與銅基合金組合 | ||||||||||||||||||
﹥10 | 采用全銅基合金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9.0.6條:氧氣管道宜架空敷設。當架空有困難時可采用不通行地溝敷設或直接埋地敷設。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9.0.9條:氧氣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但與設備、閥門連接處可采用法蘭或絲扣連接。絲扣連接處,應采用一氧化鉛、水玻璃或聚四氟乙烯薄膜作為填料,嚴禁用涂鉛紅的麻或棉絲,或其他含油脂的材料。 | |||||||||||||||||||
5.氣瓶充裝要求
|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17條: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 | ||||||||||||||||||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59條:氣瓶充裝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充裝制度,氣瓶充裝單位只充裝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不得為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充裝氣瓶(車用氣瓶除外)。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確認瓶內氣體并做好記錄。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和改裝氣瓶。 | |||||||||||||||||||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0條: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每只充氣氣瓶上粘貼符合標準GB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 |||||||||||||||||||
(八)公用動力設施及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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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防靜電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6.0.7 條:積聚液氧、液空的各類設備,氧氣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6.0.8條:站內設備、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氧氣儲罐的防雷,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9.0.10條:氧氣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廠區管道可在管道分岔處、無分支管道每80-100m處以及進出車間建筑物處設一接地裝置;直接埋地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車間內部管道,可與本車間的靜電干線相連接。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規范規定,當每對法蘭或螺紋接頭間電阻值超過0.03Ω時,應設跨接導線。 | |||||||||||||||||||
2.采暖、通風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8.0.1條:廠內的乙類生產火災危險性建筑物,液氧氣化站房和氧氣匯流排間,嚴禁用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時,室內采暖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氣囊間、貯罐間、低溫液體貯槽間為+5℃; 二、空瓶間、實瓶間為+10℃; 三、辦公室、生活間應按現行的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各房間外,其他房間為+15℃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8.0.2條:貯罐間、貯氣囊間、低溫液體貯槽間、實瓶間、灌瓶間的散熱器,應采取隔熱措施。 | |||||||||||||||||||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第8.0.3條:催化反應爐部分、氫氣瓶間、惰性氣體貯氣囊(罐)或貯罐間的自然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3次,事故換氣次數不應少于7次。 | |||||||||||||||||||
3.消防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6.0.6條: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甲、乙、丙類廠房或占地面積大于1500 m2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行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6.0.9條: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1.2條:在城市、居住區、工廠、倉庫等的規劃和建筑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城市、居住區應設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堆場應設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廠房(倉庫)應設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下條規定。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其保證率不應小于97%。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物體積小于等于3000m3的戊類廠房或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物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消防給水。 |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3.1條: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廠房(倉庫)應設置DN65的室內消火栓。 |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1.3條:室外消防給水當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管道的供水壓力應能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更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更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于10m;當采用低壓給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栓口處的水壓從室外設計地面算起不應小于0.1MPa |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6.1條: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應設置消防水池: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更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1條進水管,且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 |||||||||||||||||||
4.安全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4.5條:建筑的室內消火栓、閥門等設置地點應設置性固定標識。 | |||||||||||||||||||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1條:設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結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應設置“地下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和“消防水泵結合器”等標志。 | |||||||||||||||||||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 12801-91第6.7.3條:生產場所、作業點的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置明顯醒目的標志。 | |||||||||||||||||||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2條:在下列區域應相應的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等標志: a.具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的生產廠區、廠房等的入口處或防火區內; b.具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的倉庫的入口處或防火區內; c.具有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等的防火區內。 | |||||||||||||||||||